版本 V1.0 · 2026年8月发布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平台方):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入驻商家):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就乙方入驻当餐网平台(含"当餐"小程序、当餐网网站及关联客户端,以下统称"平台")并开展营销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1 免费入驻:乙方免费注册入驻平台,获得平台商家账号。入驻审核通过后,乙方可免费使用平台提供的基础服务,包括:商家店铺开设与信息展示、商品(菜肴/调味品等)基础展示、订单接收与处理、平台消息通知。
1.2 付费营销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平台首页栏目展位及推荐页加权曝光等增值营销服务,乙方按本协议及双方另行签署的《营销服务订单》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1.3 营销信息范围:本协议所称营销信息,指乙方通过平台发布的店铺信息、商品信息、图片、视频、直播内容、优惠券、促销活动、品牌宣传等全部商业信息。
1.4 本协议项下合作不构成双方任何合伙、合资、代理、雇佣关系。乙方系独立经营主体,独立对其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以下首页栏目展位(具体栏目及位置以平台当时展示为准):
| 栏目/展位 | 展示形式 | 计费方式 |
|---|---|---|
| 优质商家栏目 | 商家品牌卡片、LOGO、门店图片、优惠券入口 | 按月展位服务费 |
| 今日配货栏目 | 当日配货商品信息卡片 | 按月展位服务费 |
| 味道之源栏目 | 调味品商家菜肴制作推荐内容 | 按月展位服务费 |
| 热门推荐栏目 | 推荐商品信息流展示 | 按月展位服务费/按点击计费 |
| 整站活动/商家券专题 | 活动专题页、优惠券发放入口 | 按活动周期计费 |
| 美食直播 | 直播间开播展示及首页入口 | 按场次/按月计费 |
平台基于用户多维口味画像(菜系偏好、辣度偏好、消费层次、活跃度)向用户进行个性化推荐。乙方购买加权曝光服务后,其商品在推荐列表排序中获得加权提升,具体加权规则以《营销服务订单》约定为准。甲方不承诺具体展示名次及成交量。
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清仓专场、活动海报制作与分发、分站转发推广、首页弹窗/轮播图等临时性资源,具体以双方另行确认的服务订单为准。
3.1 免费项目:商家入驻、基础店铺展示、基础商品展示、订单系统使用,甲方不收取费用。乙方使用平台在线交易服务的,涉及交易佣金或支付通道费用的,以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或平台公示规则为准。
3.2 付费项目:首页栏目展位费、推荐页加权曝光服务费及其他增值服务费,按双方签署的《营销服务订单》约定的项目、单价、期限执行。《营销服务订单》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 结算方式:
(1)展位类服务费采取预付制,乙方应在服务开通前将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或充值至平台商家营销钱包);
(2)按效果计费的项目(如按点击计费),从乙方预充值余额中实时扣减;余额不足时甲方有权暂停展示,补足后恢复;
(3)甲方收款账户: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3.4 发票:甲方在收到费用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5 价格调整:甲方调整平台公示的营销服务价目的,不影响已生效《营销服务订单》的履行;调整后的价格自公示之日起对新订单生效。
(1)对乙方入驻资质及发布的营销信息进行审核,有权要求乙方补充、更正相关材料;
(2)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或平台规则的营销信息,有权不予发布、下架、删除、屏蔽,并视情节对乙方采取警示、暂停服务、终止合作等措施;
(3)对乙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受理用户投诉并依平台规则处理;
(4)根据平台运营需要调整栏目设置、推荐算法及展示规则,并以平台公告方式通知;
(5)按约定收取营销服务费用。
(1)为乙方提供稳定、合规的平台技术服务,保障商家后台基本功能可用;
(2)按《营销服务订单》约定为乙方提供相应展位展示及加权曝光服务;
(3)对乙方提交的资质及经营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乙方营销信息通过审核后,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线展示;
(5)向乙方提供订单、流量、营销效果等基础经营数据(具体数据维度以平台功能为准)。
(1)免费使用平台基础服务,开设并运营线上店铺;
(2)自主选择购买本协议第二条所列营销服务,自主决定发布内容(须经甲方审核);
(3)就营销效果、结算明细等向甲方提出查询,甲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答复;
(4)对甲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甲方应复核并反馈。
(1)资质真实:乙方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等)及相关行政许可,并在证照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更新;从事直播、销售调味品等专项业务的,还应具备相应资质;
(2)信息合规:乙方发布的营销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违反《广告法》对食品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3)商品质量:乙方对其商品(含食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保质期、包装运输承担全部责任,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网络食品交易相关监管要求;
(4)履约交付:乙方应按平台订单约定及时备货、出餐、交付,并配合平台配送体系完成履约;
(5)售后责任:乙方作为销售者/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退换货、赔偿等售后责任,不得推诿至平台;
(6)按约付费:按本协议及《营销服务订单》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7)不得对平台进行反向工程、爬取数据、批量注册、刷单炒信、虚假交易或以其他技术手段干扰平台正常运行。
6.1 平台的商标、Logo、软件系统、页面设计、栏目架构、推荐算法及数据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仅在履行本协议目的范围内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6.2 乙方发布的商品图片、视频、文案等营销内容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或权利人所有;乙方应保证其发布内容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因侵权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使甲方免受损害。
6.3 乙方授予甲方在平台及甲方官方宣传渠道(含公众号、推广物料)范围内免费使用、展示其营销内容(含店铺名、LOGO、商品图片)的权利,用于平台运营与推广;乙方明确不同意的,应书面提出,甲方予以尊重。
6.4 双方各自对合作期间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含定价、算法参数、经营数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条义务在协议终止后 2 年内持续有效。
7.1 乙方通过商家后台提交营销信息,甲方在提交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法定节假日顺延);审核通过后按约定时段展示。
7.2 甲方审核为形式审核,仅对明显的违法违规内容进行拦截,不构成对营销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担保或背书,因信息内容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3 展示期内乙方要求修改、撤回营销信息的,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1 个工作日内处理;已预付的展位费用按已展示天数占约定周期比例结算,剩余部分退还乙方或经协商结转。
7.4 乙方发布限时促销、优惠券活动的,应保证活动规则清晰、可履行,不得设置虚假原价、不得无法兑付;由此引发的用户投诉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1 交易结果免责:甲方提供的营销服务仅系信息展示及曝光机会,不保证曝光量、点击量、成交量或任何经营效果;乙方认可其购买的是展示服务而非经营结果。
8.2 内容责任免责:乙方对其提交的营销信息、商品信息、直播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因乙方信息不实或违法导致用户投诉、行政处罚、诉讼赔偿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含罚款、律师费、赔偿金),乙方应全额赔偿。
8.3 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疫情、战争、政府行为、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履约延迟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双方协商变更或终止协议。
8.4 第三方服务免责:平台依赖微信小程序、支付通道、云服务、通信网络等第三方服务运行,因第三方服务故障、调整、暂停导致服务中断或异常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合理努力协调恢复并及时通知乙方。
8.5 系统维护免责:甲方因系统升级、维护、故障排除需暂停服务的,将提前 24 小时以平台公告或站内通知方式告知,暂停期间顺延相应服务期限,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6 用户行为免责:因用户自身原因(提供错误地址、恶意下单、无理由拒收等)产生的纠纷,由乙方与用户依法解决,甲方予以必要协助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8.7 责任上限:除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以乙方就引发索赔的相应服务已实际支付的服务费为上限。
9.1 乙方违反第五条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视情节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下架营销信息、暂停展位展示、冻结营销钱包、暂停商家账号、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差额。
9.2 乙方逾期支付服务费超过 10 日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 0.05%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付清全部欠款及违约金。
9.3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营销服务订单》提供展位展示服务的,按未履行天数对应费用退还乙方或顺延服务期;因甲方原因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退还尚未履行部分对应的预付费用。
9.4 乙方刷单炒信、虚假交易或干扰平台运行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永久封禁账号、追缴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全部利益,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0.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含电子签章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前 30 日内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自动顺延 1 年。
10.2 协议终止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依第九条约定解除;
(3)乙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等核心资质被吊销、注销或失效;
(4)一方进入破产、解散、清算程序;
(5)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原因导致平台无法继续运营。
10.3 协议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双方进行结算:甲方退还乙方营销钱包剩余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乙方应及时下架其展位信息(甲方亦可径行下架)。协议终止不影响终止前已产生的付款义务、责任承担及保密、免责条款的效力。
10.4 平台规则的制定与修订通过平台公告发布,自公告载明的生效日起对乙方生效;乙方不同意修订规则的,可在生效前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11.1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营销服务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专门约定为准。
12.2 双方按本协议载明的联系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含电子邮件、平台站内通知),自发送/到达之日视为送达。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
12.3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营销服务订单(模板)
| 服务项目 | 栏目/位置 | 服务期限 | 单价 | 金额(元) | 备注 |
|---|---|---|---|---|---|
| 合计 | |||||
说明:本订单经双方确认(盖章或通过商家后台在线下单并支付)后生效,作为本协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