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 V1.0 · 2026年8月发布
甲方(平台运营方):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客服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申请主播用户):已在当餐网平台完成注册并申请转换为主播身份、开通直播间的平台用户(以平台账号及电子确认为准)
1.1 本协议是乙方与甲方就乙方申请将平台账号转换为主播(播主)身份、在当餐网平台(含"当餐美食"微信小程序、当餐网网站及关联页面,以下统称"本平台")开通并使用直播间开展美食直播、直播带货等活动所订立的有效合同,是《当餐网用户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当餐网用户协议》及平台公示的其他规则。
1.2 乙方在提交主播入驻申请前,应完整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乙方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当餐网主播入驻及直播开播协议》"并提交主播入驻申请的,即视为乙方以电子数据形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勾选确认之时成立并生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即完成主播入驻并获得直播间开通资格。平台系统自动记录的账号、勾选时间与协议版本号构成签署效力的凭证。
1.3 乙方开通直播间、开展直播活动的,同时适用国家关于互联网直播服务的法律法规及微信平台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2.1 乙方申请转换为主播身份,应满足以下条件:
| 条件项目 | 具体要求 |
|---|---|
| 年龄要求 | 年满 18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不得申请成为主播及开播 |
| 账号要求 | 为本平台已完成注册、状态正常且通过实名认证的用户账号 |
| 实名认证 | 提交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并通过人脸核验等平台要求的核验流程 |
| 健康证明 | 在直播间进行食品试吃、食品制作、出餐展示等涉及食品直接接触行为的,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提交平台备案 |
| 资质文件 | 以商家经营者身份直播带货自有商品的,还应具备相应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登记证等依法应具备的资质) |
2.2 乙方应保证所提交的全部入驻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使用虚假资料、冒用他人身份骗取主播资格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其主播资格、关闭直播间,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3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入驻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乙方完成主播入驻、直播间开通;审核未通过的,甲方将告知理由,乙方可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需要,对主播入驻设置合理的名额、类目及区域限制。
3.1 乙方完成主播入驻后,即可在本平台开通直播间。直播间所有权归属于平台,乙方仅获得依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权限。
3.2 乙方应使用本人账号开播,不得出借、出租、转让直播间及主播身份,不得交由他人代播(平台另行允许的官方代播除外)。通过乙方直播间开展的一切行为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
3.3 乙方直播间名称、头像、简介及封面不得含有违法违规、虚假误导或侵犯他人权益的内容,不得擅自使用"当餐"品牌标识以外的官方名义误导用户。
3.4 甲方基于平台运营需要,有权对直播间的功能、频次、时长、类目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1 乙方在直播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微信平台规则及本平台社区规范,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健康内容。乙方直播内容以美食制作、美食推荐、探店试吃、商品讲解等与平台业务相关的内容为主。
4.2 乙方不得在直播中从事或包含以下行为:
(1)发布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2)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3)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低俗或教唆犯罪的内容;(4)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5)进行政治敏感、宗教极端、民族歧视等宣传;(6)发布烟草制品、处方药等法律禁止网络销售的商品广告;(7)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对食品作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称;(8)诱导用户脱离平台私下交易、私下支付,或引导至外部平台交易;(9)虚假流量、刷单炒信、数据造假;(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微信平台规则或损害平台秩序的行为。
4.3 乙方在直播中进行食品推广的,应确保所推荐食品为平台在售商品或经平台审核的商品,如实介绍商品的产地、生产者、性能、规格、保质期等信息,不得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乙方作为广告代言人或推销者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承担。
4.4 甲方对乙方直播活动进行实时巡查与技术监测,有权对违规内容采取警示、中断直播、封禁直播间等措施,并留存相关直播记录作为处理依据。
5.1 乙方可在直播间挂载、讲解平台商品(含平台自营商品、入驻商家商品),用户在直播间下单生成的订单适用平台统一的订单、配送、售后规则。
5.2 乙方通过直播带货产生收益(含佣金、奖励等)的,按平台公示的结算规则计算与发放。收益结算以平台系统统计的交易数据为准。
5.3 乙方应就其直播收益依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甲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4 利用虚假交易、恶意退款、漏洞套利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收益的,甲方有权追回全部不当收益,并视情节采取封禁直播间、取消主播资格等措施。
6.1 乙方对其直播中自行创作的内容享有著作权,并授予甲方在平台服务范围内免费使用、存储、展示、推广(含直播回放、精彩片段剪辑、宣传物料制作)的权利。乙方停止直播或主播资格终止的,不影响甲方对已存储内容的继续使用。
6.2 乙方直播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音乐、影视、图片、字体等素材,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因乙方直播内容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3 本平台的软件系统、直播技术、界面设计、栏目版式、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归甲方及相关权利人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用于本平台以外的用途。
7.1 甲方收集乙方主播身份相关的个人信息(实名信息、人脸核验信息、健康证明信息、联系方式、结算账户信息等)仅用于主播入驻审核、直播管理、收益结算、依法监管配合等目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7.2 甲方依法采取加密传输、权限管控等措施保护乙方个人信息,不向无关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的除外。
7.3 乙方在直播中不得泄露本人或他人的敏感个人信息(住址、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不得公开骑手、商家、用户的非公开信息。
8.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平台规则的,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措施:
(1)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2)中断直播、暂停直播间使用;(3)扣减或冻结直播收益;(4)关闭直播间、取消主播身份并恢复为普通用户;(5)限制或封禁平台账户;(6)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保留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权利。
8.2 因乙方违规行为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待结算收益中直接扣除相应赔偿款项,不足部分另行追偿。
8.3 乙方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平台客服申诉,甲方将在核实后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处理的决定。
9.1 服务中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疫情、政府行为)、黑客攻击、电信故障、电力中断、微信平台服务调整等非甲方原因导致直播中断或数据延迟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将尽合理努力及时恢复并公告。
9.2 内容责任:乙方对其直播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依法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义务,对发现的违规内容及时处置。
9.3 商品责任:乙方直播带货商品的来源合法性、质量安全由相应商家依法承担;乙方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推广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9.4 责任限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对本协议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乙方因相应违规直播行为实际获得的收益金额为上限。甲方对乙方的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数据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0.1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运营需要修订本协议,修订版本通过平台公告或弹窗提示发布。乙方在修订生效后继续以主播身份直播的,视为接受修订版本;不同意的,应停止直播并有权申请退出主播身份。
10.2 乙方有权随时申请退出主播身份、关闭直播间;退出前已生成订单的售后、已产生收益的结算不受影响。乙方仍应对退出前的直播行为承担责任。
10.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关闭直播间:乙方主动申请退出;乙方丧失入驻条件(实名信息失效、健康证明过期且拒不补交等);乙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甲方依法解散、注销或停止平台运营。
10.4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仍可依法留存直播记录与交易记录,乙方仍应对终止前的行为承担责任。
11.1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当餐网用户协议》、平台公示的其他规则及法律法规执行。本协议与平台其他规则冲突的,以对乙方更有利的版本为准。